《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号令)(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3号令”)为原国家安监总局部门规章,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有如下规定: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省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培训〔2016〕17号)中相关内容是按“3号令”规定制订的。其中:“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规定适用于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新上岗的其他从业人员进行至少24学时的岗前安全生产培训。培训内容……为准。”规定适用于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非高危行业领域)。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的通知》(*府办发〔2009〕31号)为地方政府规章,目前仍有效。其第二十一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新招用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该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包括了高危行业和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因3号令中对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教育培训学时有特别规定,应按其要求执行。
非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则因“*府办发〔2009〕31号”文件规定严于3号令,则应执行“每年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新招用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之规定。 综上,我省非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执行“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之规定(3号令);新上岗的其他从业人员应执行“进行至少40学时的岗前安全生产培训”之规定(*府办发〔2009〕31号)。培训内容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要求及相应培训大纲为准。